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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和占有权,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的吗

时间:2024-04-25 20:42:25 浏览量:38651

土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

农村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和占有权,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的吗?

农村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和占用权,所有权是属于个人吗?

谢邀请!根据农村宅基“三权分置地”的原则,即:所有权、资格权和经营权。农村农民只有资格权和经营权,而没有所有权,所有权归集体。仅仅是对地面建筑物有所有权。

想必你已经看到,关于有关农村宅基地“三权分置”试点的报道,出发点是为了农业和农村发展,对农民有利的原则。未来有可能适度开放搞活农村宅基地,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。

农村的土地到底属于谁,农民算租还是算拥有?

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,农民只有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。改革开放后,农村土地实行承包制,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,党中央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也是三十年。这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实行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,这是一种先进的土地制度也是公平合理的制度。

在农村“谁承包谁经营土地就归谁所有”这种说法正确吗?

这个说法是不对的,不管谁经营土地,只有使用权,而没有所有权,任何土地的所有权都归国家所有。

如何合法的取得农村里面的土地经营所有权?

首先纠正一下问题,农村土地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分开的,两码事,经营权属于承包土地的农民,所有权属于发包土地的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。也就是说,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是归村集体所有,农民只有承包权和经营权,其他的人只能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土地经营权或者承包权。

承包权的获得。

《土地承包法》规定,农村土地属村集体所有,本村村民有承包经营权。也就是说,农村的土地,只有村里面的农民才有承包权和经营权,本村村民有权利参与村集体土地的统包统分,有权利经营自己承包分配的土地。本村村民错过统包统分时间没有分到土地的,可以通过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。也就是说,无论土地转让给谁经营,土地的所有权都归集体所有。

经营权的获得。

经营权跟上面讲的承包权又是两个概念,承包权只针对本村集体的村民,经营权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。也就是说,即便你是外村人或者是城市人,你也可以到农村租土地种,所以,承租是公民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条重要途径,没有土地的人,可以从村委会承租集体土地,也可以从农民手中承租农民的承包地。无论土地经营权怎么流转或者出租,土地的承包权都归本村集体的农民,土地所有权都归本村集体,承租期到期后,除了续期经营权外,经营权都得归还出租方。

综上所述,土地的所有权归本村集体,承包权归本村村民,经营权归任何想种土地的人。经营权的获得本村村民可以通过统包统分获得,也可以通过有偿转让获得。本村以外的人只能通过承租的方式获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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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的土地是谁的?

农村的土地是谁的?

农村的土地,有人说是国家的,这个概念不是很正确。 要是说农村的土地是国家的,要按着这个推理来说,那一切都是国家的,就连人民都是国家的,还有什么你我之分?都是国家的算了。

我们国家的土地,分两种性质,一种是国家应有的,那是国有土地。另一种是农村管辖的,这种土地是集体所有制的性质。归哪个村管辖,就归哪个村的农民共同所有。国家没有依法征用,就是农民的土地。我们国家无论要搞什么建设,都要依法征用,征用时要付给农民土地补偿费,没有依法征用,随意占用农民的土地,是违法的。这怎么能说是国家的土地呢?

也许农民会说:土地是农民的,农民愿意卖给谁要卖给谁呗,为什么不让我们买卖?其实这种想法,和土地的性质是两回事,虽然土地是农民的,但这个土地是归全村农民共同所有,不是归哪个人说了算。另外,国家对土地管理要有总体规划,对土地的合理使用,要依法加以保护。因为土地是人民的饭碗,如不严格的保护,随意买卖,随意破坏,最后大家的吃饭问题就难以保障。

其实做个农民真的很不错,拥有自己的土地,拥有自己的宅基地,无论到啥时候,都不会因为没粮饿肚子。好好珍惜自己的土地,土地就是本钱。

农村农民拥有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权,所有权是不是仍然属于集体?

对于这个问题,我想答案是非常明确的,我国目前阶段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形式,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。也就是说,不管什么土地,国家没有一寸土地属于私有,只是因为土地性质不一样,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和转让,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买卖和转让。比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土地,属于商业性用地,购房者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后,可以随意买卖,不受限制。但农村的宅基地,不属于商业用地,不得买卖和转让。

对于本题所涉及的农民宅基地以及自留地和自留山,其实农民的使用权期限并不都是永久的。对于农民身份不变的人来说,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表述为永久,但这个永久是受限制的,比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如果身份发生变化,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,如果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,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根据地随房走的政策继续拥有,但使用期限由永久变为长期,到房子倒塌后自然灭失。如果农民去世,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着房产继承而转移,但继承下来的房产宅基地使用权多数也变为长期,除非继承人是农业人口并没有自己的宅基地。

至于自留地和自留山,是人民公社时期的产物,其使用权以户为单位,是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以后,生产大队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需要,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。这些土地的使用权,并不存在永久问题,只是长期不变。而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,农村农民原有的自留地和自留山全部纳入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,自留地和自留山从此消亡。只有个别没有实行联产承包的地方,可以因地制宜,适当扩大自留地、饲料地。国家规定,自留地、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,其成员只有使用权,不得出租、转让或买卖,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。

应该说,不管是宅基地也好,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好,所有权都是农村集体所有,农民只是凭借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身份可以获得使用权,不管使用权是长期还是永久,都无法改变土地所有制,即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。

农村土地(宅地)确权后,所有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么?

对于这个问题,我想这位朋友还是没有搞明白,农村土地确权,不管是承包地还是宅基地,所确定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,根本不是土地的所有权,土地的公有性质没有丝毫改变,土地不归农民所有,怎么会成为财产呢?还来个夫妻共同财产,并且联想到宅基地是男方父母在男方结婚前给的,考虑什么婚前财产,这真是有点搞笑了。

我想,有很多朋友还是没有搞明白,农村房产和宅基地不是一回事,房了盖在宅基地上,是农民的私有财产,但宅基地所有权归属集体,农民只有使用权。房产是房产,宅基地是宅基地,二者不能混同。从本题看,题主有可能将农村住宅混同了农村宅基地,所以才会说出“宅基地是男方父母在男方结婚前给的”这样的话来。

宅基地是村集体的土地,所谓男方结婚前父母给的宅基地,只不过是男方结婚前父母从集体依法申请的宅基地,并不是父母给的。而通常来说,该宅基地上建有的房屋,应该是男方未婚时其父母为其建设的。所以,这房屋属于男方婚前财产。

这次农村宅基地确权,同时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丈量,要重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,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合而为一。但再怎么确权,这房子也是男方的婚前财产。如果婚姻关系存续,不影响夫妻共同居住。而如果出现夫妻离婚现象,这房屋不存在分割问题,妻子没有权利要求分割。

而题主所说的宅基地,再确权是也会和房子结合在一起,不存在分割问题。并且,宅基地不是私有财产,不应该想到夫妻共有财产上去;如果夫妻关系存续,妻子嫁进来,住着男方的房子,实际上是享受了该房子下的宅基地使用权。而如果夫妻关系解除,房子不能分割给女方,则宅基地自然也不再和女方有任何关系。当然,如果男方死亡,女方可作为遗产继承该房屋;如果男方在婚姻中有明显过错,房子在离婚时被法院判给了女方,则女方在拥有房子同时自然拥有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。